时间:2026-01-01 16:24:48 点击: 次 来源:网络 作者:佚名 - 小 + 大
邓鑫法官在争议焦点“假一赔三”上的反言枉法过程 (2023)沪0105民初34997号 一、【正确】2024年1月18日第二次证据交换,争议焦点认定正确,《笔录2》第14页: *审:争议焦点1改为:本案应当适用什么标准进行三倍赔偿?是按照实际订单价格还是直播间口头宣传及标价? *被1代: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确认,无补充。 *被2代: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确认,无补充。 这里确认两个选项:一个是被告主张的订单价格(价款)1199元;一个是原告主张的口头宣传及标价(实际价值)100万元。 二、【欲反言】3月29日庭审,《音字转换记录3》第22-24页,真实记载: *审判长:我们现在初步归纳一下本案的争议焦点:涉案店铺、涉案直播间是否构成虚假宣传,对原告造成欺诈?如果构成,那么应当适用什么标准进行三倍赔偿?这第一个。|||法官开始定调子__欺诈,赔偿标准只有一个,那就是《消保法》价款1199元三倍。 … *原告:我没有强调欺诈,…而他是没有履行合同,给付100万的标的物,…我始终不认为他欺诈。 *审判长:你是认为被告1没有履行合同。 *原告:对。 *审判长:你的请求权基础就不是欺诈就要变更了,我们要恢复事实调查了,恢复事实调查。 *原告:那次庭审时候我已经明确表态了,你告诉对方了,…笔录已经记录了。 *审判长:好,现在在这再明确一下,要求履行合同,履行给付100万标的物的合同。 *原告:对。 *审判长:如果履行不能,就支付100万并赔偿300万的违约金。 *原告:对。 庭上实际描述非常准确清晰,300万违约金,就是被告说的买到假的赔300万,合同承诺的“假一赔三”。 法官很清楚案件事实,庭上故意暗示、诱导、吓唬原告打欺诈。原告坚持打违约。 三、【真反言】4月15日 《判决书》第16页,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:二、被告时B对原告是否构成欺诈,如是,应如何赔偿;|||用“欺诈”,把原告意愿_合同承诺废除了。 四、【判决】枉法 《判决书》第19页:综上,被告时B售假行为构成欺诈,应当按照案涉商品的实际价值1199元*3依法向原告承担假一赔三的法定赔偿责任……。 “欺诈”,对应法条《消保法》欺诈行为,……商品的价款的三倍。 五、变态的判决 “实际价值”不是《消保法》“价款”,所以适用法律错误; 实际价值又不是1199元,所以认定事实错误。(此条已经举报) 2026.1.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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